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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想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想,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路**街**巷**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1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年10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4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被告人李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想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巷**号,翻窗进入二楼被害人曾某某的租住屋里,盗走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苹果6plus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2、2020年3月9日4时许,被告人李想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巷**号,撬门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的租住屋里,盗走一条黄金手链。

3、2020年3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李想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巷**号,撬门进入被害人彭某某的租住屋里,盗走一部华为荣耀9X手机、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苹果iPad6平板电脑。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荣耀9X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39元、宏基牌MS2380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苹果牌iPad6平板电脑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49元。被盗华为手机、苹果平板电脑、宏基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4、2020年4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李想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巷**号,撬门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的租住屋里,盗走一部苹果8手机和100余元现金。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苹果8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39元。

5、2020年4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李想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巷**号,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门口的自动售货机里的18包黄芙蓉王香烟、5包利群香烟、6包红双喜香烟、22包精白沙香烟、2包盖白沙香烟、4包黄鹤楼香烟、30包软白沙香烟和15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香烟已发还被害人。

6、2020年4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李想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粮食局宿舍l栋,撬门进入502室被害人向某某的家里,盗走一部OPPOR11S手机。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R11S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49元。

7、2020年4月17日4时许,被告人李想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茂隆大市场,撬门进入301室被害人李某丙的租住屋里,盗走一部小米K30手机。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米K30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39元。

8、2020年4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李想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茂隆大市场,再次撬门进入301室被害人李某丙的租住屋里,盗走一部小米手机。

9、2020年4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李想来到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名流园社区张管处l栋,撞门进入401室被害人刘某某的家里,盗走黄金首饰和白银首饰。

被告人李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黄金质保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杨某某、彭某某、陈×乙8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想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想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想有被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想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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