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0日至1月3日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麦点商城”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域的负责人身份,在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及银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消费返利”、“入股分红”等模式为诱饵,通过面对面交流、商家会员之间口口相传以及开推介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在韶关市浈某某范围内吸收社会人员加入“麦点商城”发展商家会员,吸收商家资金。被告人袁某某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协助李某某在韶关市浈某某发展“麦点商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负责和商家拉关系,并将银行卡提供给李某某用于收付款。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9230269元人民币,其中李某某家属、亲戚名下相关商家11户,充值金额共计1993256元;其他商家共计366户,充值金额共计17237013元。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调取的“麦点商城”后台数据显示,上述商家被返款返利12197300元人民币,仍有7032969元人民币未得到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明细、关于麦点商城的工商登记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麦点商城后台数据;司法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20年1月3日
附:1、案卷证据材料及卷宗柒册;
2、光盘壹张;
3、司法审计报告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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