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2月2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某某京溪街梅岗路57号一楼仓库内,生产“云烟”、“双喜”等品牌的卷烟。

同年10月22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查获“云烟”、“双喜”等20个品牌的卷烟5056条、“云烟”品牌的烟支615000支,激光打码机1台等物。经鉴定,上述卷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2074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卷烟、激光打码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7.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智添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激光打码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赃物卷烟,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