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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家国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李家国(曾用名李家可、李小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州省黔西县******组。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家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害人廖某某的丈夫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李家国谎称自己可以帮马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0元的保证金以及6666元的红包费。后被害人廖某某通过微信分四次将21666元转给被告人李家国,被告人李家国收到上述钱款后将其全部用于赌博输光。

2020 年9 月1 日,被告人李家国因殴打他人被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传唤到案,后发现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将其移交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家国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廖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家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6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家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家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娥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家国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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