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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1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大朗镇**村**街**号,见被害人潘某某的美运牌电动三轮车1辆(约价值2700元)停放在此处充电,李某某遂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并逃离现场。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大朗镇**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邬婷

 2020年8月2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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