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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抢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圆圆),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委**号。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区龙马路银泽路北侧露天停车场,强行将被害人闫某某推入车内索要财物,劫得闫某某Iphone8plus手机一部,后又套现该手机微信零钱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同)。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2,300元。

2020年10月11日00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路**号**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闫某某二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转账截图证实,2020年10月10日18时许,其将车辆停放于本区蔷薇九里北面的银泽路上的停车场最西面的位置后,至车辆副驾驶位置拿东西,遭被告人李某某强行推入至车内索要财物,其将Iphone8plus手机交予李某某并告知手机支付宝、微信的交易密码。后李某某使用其微信支付了400元。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出租车司机,2020年10月10日18时40分许,其在本区嘉松南路将一名男乘客送至七莘路漕宝路路口处。期间,男乘客使用苹果手机扫码支付给其400元,其交予男乘客现金300元,其余100元作为车费。

3.《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监控及截图证实,2020年10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抢劫被害人闫某某的过程;李某某步行至停车场及其坐车离开的情况。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到300元并发还被害人闫某某。

5.《售货凭证》、手机盒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2,300元。

6.《谅解书》证实,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闫某某二万元并获得谅解。

7.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其对本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晔

检察官助理:李慧怡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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