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闫亚东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刑十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刑二年,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闫亚东,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6********,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办事处**街**号。被告人闫亚东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闫亚东二人至邳州市多次盗窃,现将已经查实的盗窃行为,分述如下:

1、2020年01月04日,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在徐州至邳州的大客车上,趁受害人邱某某熟睡之际,二人互相配合,将邱某某放在客车行李架上的包内笔记本电脑(黑色,联想牌)一台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3元。

2、2020年01月06日,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至徐州跑邳州的大客车上,二人互相配合,趁受害人刘某某、庄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刘某某黑色苹果XR手机一部,庄某某玫瑰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200元、500元。

3、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至邳州市铁路小区南侧墙外边,用锤子将受害人王某某白色大众宝来轿车(苏C9****)的车窗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现金1470元。

4、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至邳州市**镇**小区**号楼楼下,用锤子砸坏娄某某黑色福特锐界轿车(苏CX****)车窗玻璃后,盗窃车内中华香烟2包.

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尚有多起盗窃行为,邳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闫亚东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共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