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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4月被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至宿迁市洋河镇酒街、泗洪县城富园广场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两轮摩托车1辆、两轮电动车2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总计人民币364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至宿迁市洋河镇酒街,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林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至宿迁市洋河镇酒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大阳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26元。

3.2020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至泗洪县城富园广场,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的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17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盗摩托车的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赵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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