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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回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6********,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8年1月29日因赌博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沂南县**街道**庄东山其经营的沂南县锦融采石厂内,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青石)28209吨,超层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青石)225995.06吨,共超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青石)254204.06吨,价值人民币3558856.84元。

2015年6月10日,沂南县锦融采石厂因非法开采石灰山岩矿石被沂南县国土资源局罚款20000元。

2、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沂南县土山子东矿区**段非法开采陶瓷土44457.30吨,价值70余万元。2014年,李某某在沂南县土山子东矿区**段非法开采陶瓷土25783.79吨,价值33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95393****;

2、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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