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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楼**楼北**户,1997年6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诉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院施工工地**门**侧,将被害人郑某某蓝色大踏板小鸟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70元。

2.2020年0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小镇施工工地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在此地的黑色大踏板绿驹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0元。

3.2020年06月0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小镇施工工地门口,将被害人梅某某蓝色大踏板绿佳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70元。

4.2020年06月0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天颐路与驿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黑红相间森地牌大踏板型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55元。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本次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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