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 2018年7月8日,吴某某所开车辆因非法营运被五常辑查队扣车,被告人李某以能为吴某某把车要回来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000元。
2.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以能为他人购买狍子为由,骗取傅某某人民币1500元。
3.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以能为他人租车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100元。
4. 2019年3月16日在五常市**镇**村,被告人李某以能办理安装网络宽带为由骗取陈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每人人民币500元,四人共人民币2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被害人吴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二、盗窃罪
2019年5月18日李某绑定赵某某微信亲属卡,从赵某某微信账户分九次偷取人民币1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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