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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杨明亮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辰,绰号“三哥”,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组,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小区**栋。1992年10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岳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95年8月9日因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原岳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30日因吸毒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大头”,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2012年10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街**区附近。2014年12月23日因聚众斗殴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9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辰、杨某甲、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岳阳市岳阳楼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李某辰涉嫌行贿罪移送本院并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辰与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汤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2年,被告人李某辰与万某某(已判刑)、李某辛等人合伙承接了岳阳市岳阳楼区上东一城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2012年10月12日晚,万某某指挥施工队及李某乙(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等人到上东一城工地旁一条供附近居民出入的道路上挖路取土,遭到刘某丙等居民的反对和阻止。万某某遂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辰带人来处理。李某辰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庚(在逃)、周某乙(死亡)等人到现场后,李某辰指骂刘某丙找死,并叫嚣要打死刘某丙。李某甲、李某庚、李某乙、王某甲等人便上前围殴被害人刘某丙,对其拳打脚踢了几分钟后,李某辰才喊停手并让李某甲等人先行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的伤情属轻伤。事后,上东一城开发商赔偿刘某丙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5万元。

2、2017年1月22日,陈某甲就其与谭某某等人的纠纷请被告人李某辰出面解决。李某辰得知谭某某在岳阳楼区梅溪乡巴陵医院对面的钢架厂内后,想起谭某某欠自己2万元钱一直未还,便指使汤某某带人去将谭某某带至上东一城小区来。汤某某带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罗某某(在逃)、童某某(在逃)等人驾车至该钢架厂内。找到谭某某后,汤某某等人欲带走谭某某,遭谭某某拒绝,杨某甲便持随身携带的猎刀朝谭某某的右大腿刺了一刀,然后与汤某某、刘某甲等人将谭某某强行拖上汽车。谭某某的朋友何某某出于担心,也主动上了汤某某等人的车。后汤某某、杨某甲等人将谭某某带至上东一城小区内地坪处等李某辰。李某辰来后,即对谭某某破口大骂,并打了谭某某几耳光。在李某辰的指挥下,汤某某、杨某甲、刘某甲等人也对谭某某拳打脚踢,将谭某某打倒在地。何某某上前护着谭某某,也被汤某某、杨某甲等人殴打并推开。几分钟后,梅溪派出所民警接警来到现场,将汤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并留置。谭某某被赶来的朋友送至医院治疗。事后,李某辰赔偿谭某某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汤某某于案发次日晚被梅溪派出所放回。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辰将其位于上东一城小区的新房交由被害人李某丁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期间,因李某辰拖欠装修款、经常变换装修要求和房屋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装修进度缓慢、房屋漏水等问题。对此,被告人李某辰诿过于人,多次辱骂、恐吓被害人李某丁,并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丁3次,随意殴打项目经理柳某某、墙漆师傅李某戊各1次。

4、2018年1月12日上午,洛王片区周边地段改造项目部组织拆除位于洛王街道办事处菜科所范围的已征收房屋。现场指挥人员沈某某见拆迁户方军雄、方四雄家仍然有人,且未按约定腾空房屋,影响到拆迁进度而心生怒气,继而与站在方家二楼的方四雄之妻周某甲发生口角。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甲,要杨某甲带人来。被告人杨某甲遂纠集了“晨晨”、“细军”、“胖子”赶到拆迁现场。沈某某要杨某甲带人进入方家将周某甲带出来。于是被告人杨某甲踹开方家反锁的大门,带“晨晨”三人冲上二楼抓住周某甲往楼下拖拽,遭到周某甲的大声斥责和挣扎反抗,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恼羞成怒,便扇了周某甲几耳光,并朝周某甲的头脸部打了几拳。将周某甲强行拖至屋外坪地后,沈某某让杨某甲等人离开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8年11月5日,洛王片区周边地段改造项目部与周某甲签订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周某甲的人身伤害损失及财产损失共计28万元。

二、聚众斗殴罪

1、2011年7月1日上午,李某丙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大桥河居民点“迷恋”网吧上网时丢失一部手机,便以此为由找网吧老板孙某某扯皮,双方产生矛盾。当日22时许,李某丙指使三名男子将“迷恋”网吧玻璃门砸坏。孙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李某壬,李某壬又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辰(已因此事被判刑),要李某辰出面解决。李某辰此时跟陈某乙(在逃)在一起,陈某乙得知此事后,主动陪李某辰驾车前往,并电话邀集翁某某(另案处理)带人来帮忙。翁某某遂分别邀集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丙(已判刑),陈某丙又邀集了王某乙、黄某某、邓某某(均已判刑)、“勇仔”等人。后被告人李某甲与翁某某、陈某丙、王某乙、黄某某、邓某某、“勇仔”等人先后赶到“迷恋”网吧附近超市门口等候。李某辰、陈某乙及李某辰叫来的易某某将正在“迷恋”网吧附近和杨某乙、钱某某、李某癸、刘某丁、张某甲等人一起宵夜的李某丙叫到街对面谈判。李某辰和李某丙言语不和导致矛盾升级,陈某乙便上前朝李某丙的腹部踢了一脚,双方开始打斗。被告人李某甲、翁某某、陈某丙等人见状,分别拿上超市啤酒瓶和管制刀具冲过去帮忙,对从夜宵摊起身的杨某乙、钱某某、李某癸、刘某丁、张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其中杨某乙、钱某某被刀刺伤后逃离现场,张某甲用夜宵摊的椅子抵挡一下后亦随其他同伴四散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李某甲捡起一把管制刀具随同伙又冲向李某丙,因李某丙被其母死死护住而未再殴打李某丙。之后,被告人李某辰、李某甲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钱某某的伤情均属轻伤。案发后,李某辰赔偿了杨某乙、钱某某的医药费及各类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2、2018年1月3日,岳阳县中洲渔场召开下辖渔场的股东大会,邹某某(已判刑)被选为大明湖渔场的法人代表。会后,龚某某、殷某某等人认为邹某某高价收购渔场股份,破坏了行情,而对邹某某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当晚,邹某某担心龚某某等人会于次日渔场股东大会上对己不利,遂电话纠集廖某某(已判刑)于次日带人来帮忙。2018年1月4日上午,廖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李某子(已判刑)、李某丑(已判刑)、许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驾车赶到中洲渔场,随邹某某到中洲渔场办公楼三楼会场造势。中午,邹某某安排廖某某、杨某甲等人在中洲乡集镇某餐馆吃饭。饭后,邹某某要廖某某等其通知,自己和亲属则先行前往中洲渔场。到达中洲渔场办公楼前地坪后,邹某某及其亲属见龚某某在此辱骂邹某某,并扬言要砸邹某某的汽车,于是邹某某及其亲属与龚某某、殷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李某己等群众上前劝架。被告人邹某某急忙打电话给廖某某,要廖某某带人过来打架。廖某某遂带杨某甲、刘某甲等十余人驾车赶到中洲渔场,并分持管杀、钢管等凶器冲进地坪内对龚某某、殷某某等人进行殴打。不久,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杨某甲随同伙逃跑时,被群众李某己推入路边沟坎里,同伙李某子见状将李某己也推下沟坎,之后杨某甲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殷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己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18年3月7日,邹某某与龚某某、殷某某、李某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李某己人民币16万元。龚某某、殷某某、李某己出具了谅解书。

三、其他违法事实

1、2003年农历8月13日,被告人李某辰因对方某某欠钱不还有气,便纠集汤某某、潘某某、“抹皮”将方某某从岳阳楼区洛王带至岳阳高速连接线一处山上(今弘毅中学附近)。李某辰、汤某某等人对方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扬言不还钱就当场活埋方某某。方某某跪地求饶,承诺尽快还钱给李某辰,李某辰等人才让方某某离开。

2、2003年夏,被告人李某辰和汪某某合伙在张某乙处投注了地下六合彩。当期开奖后,因上线庄家跑路,张某乙无力兑付李某辰、汪某某的奖金。为此,李某辰多次纠集打流人员到张某乙家讨要奖金。张某乙委托张某丙出面协调。某日,李某辰纠集了汤某某、潘某某、李某乙、李某寅、彭某某等十余人到岳阳楼区华日汽配城工地的空地上与张某丙等人谈判。事后,张某丙支付了3万元钱给李某辰。

3、2004年,被告人李某辰伙同“海子”、“万四旺”租借岳阳市岳阳楼区雷锋山超市后的民房作为赌博场所,持续进行“扳砣子”聚众赌博活动达一个多月。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李某辰等人不时变换赌博场所,并安排李某乙等人为赌博活动望风放哨。

4、2015年11月某日,被告人李某辰发现其经营的“虾皇楼”餐馆旁的空地上,被邻近居民李某卯搭建了一个鸡棚。李某辰便纠集被告人杨某甲等十余人至现场将鸡棚强行拆除,并采取威胁手段排除李某卯及其家人的干涉。事后,经洛王派出所调解,李某辰赔偿李某卯0.3万元。

5、2016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辰醉酒进入岳阳洛王汉庭酒店大堂,无故用力拍了前台桌面一下,引起酒店客人姚某某的不满,李某辰见状纠缠姚某某不让其离开,并持手机朝姚某某的脖子砸了一下,引发双方打斗。李某辰被打倒在地后用手扯住姚某某的裤子不让其离开,并打电话叫人。被告人杨某甲得知李某辰被打后,纠集刘某甲、喻某某、徐某某等人前去帮忙。洛王派出所民警先一步赶到汉庭酒店,在将姚某某带上警车准备离开酒店时,杨某甲指使刘某甲等人追赶、拦截警车,意图将姚某某拉下车来,因遭到车内民警的喝止和警告,才未能得逞。

6、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带罗某某到方某某经营的“晓泉”茶楼去打牌,方某某拒绝杨某甲入内,双方隔门爆发口角并对骂。刘某甲、“胖子”、“阿南”路过见状,便上前为杨某甲帮腔。杨某甲、刘某甲等人各持刀、拖把等物威胁要方某某出来,并推打房门。哄闹了一阵后,杨某甲、刘某甲等人在周边群众的劝说下离开。

四、行贿罪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辰在时任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洛王片区周边地段改造项目部主任刘某乙(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先后谋取到承接32亩地块围墙建设工程及洛王片区周边地段改造拆除项目、违规多得房屋征收补偿款2128770元等利益。为向刘某乙表示感谢和继续求得刘某乙的关照,被告人李某辰分四次送给刘某乙人民币共计71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辰迫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压力,独自偷渡至缅甸躲避侦查。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辰在缅甸佤邦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羁押。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辰被押送回国,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人员押解回岳阳市。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2月26日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前科法律文书、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和解材料、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洛王街道办事处和洛王片区周边地段改造项目部提供的有关文件、招投标资料、征收补偿协议及付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刘某甲、万某某、李某乙、何某某、沈某某、李某丙、张某甲、邹某某、廖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谭某某、李某丁、柳某某、李某戊、周某甲、杨某乙、钱某某、龚某某、殷某某、李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辰、杨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㈡、㈢、㈣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辰犯数罪,且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辰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杰

2020年2月23

附:

    1.被告人李某辰、李某甲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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