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61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广州市从化区**街救助站对面一居民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因在前产生的生活琐事矛盾及怀疑被害人李某某偷拿其钥匙,去到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被害人住宅楼下找被害人李某某理论,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及推搡,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至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城郊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的病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赖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说明等;
6.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7.电子数据: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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