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6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6月5日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至10月间,分别至常熟市**镇**村**号、**科技厂、**号老街等地,采用推门入室、直接骑走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某芬、薛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首饰、现金、电动车等物。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中午,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翻窗入室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某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银戒指1枚、银币1枚。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晚上,至常熟市**镇**科技厂第**幢宿舍楼下,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薛某某价值人民币1435元的格林豪泰牌电动车1辆。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晚上,至常熟市**镇**科技厂**宿舍,采用推门入室手段,窃得被害人曹某某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晚上,至常熟市**镇**号老街张某甲烟杂店,采用推门入户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甲现金人民币5500元、中华(硬盒)香烟8包、0PP0手机1部。
案发后,赃物电动车1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薛得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电动车1辆(系照片);
2.书证:个人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李某某、张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薛某某、曹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额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闻丽娜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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