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郑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镇。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2月起,以虚构工程需要钢筋为由多次到被害人郑某某在简阳市镇金镇牛头嘴街209号的五金门市赊购骗取钢筋,直到2020年1月24日共计骗取钢筋的价值为251000元。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以同样的方式从郑某某处骗取钢筋710根,经鉴定该批钢筋价值30061元。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又以同样的方式从郑某某处骗取钢筋190根,经鉴定该批钢筋价值6688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从郑某某处骗取钢筋900根,经鉴定该批钢筋价值42381元。
被告人李某将所骗取的钢筋低价卖给曾某某,并将变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2月17日至5月9日期间,在被害人郑某某的催要下归还现金4250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新都区一网吧内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词,价格认定文书,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全青飞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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