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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1月15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到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期,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号的家中,盗窃老凤祥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鸡手珠一个、黄金“福”字手珠一个、老凤祥牌黄金手链一条,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诉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1602元,李某盗窃总计人民币12402元。

2.2020年11月21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再次来到该小区,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号的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回到家中的周某某、肖某某等人当场发现,后李某未盗得财物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被在场人员抓脱外套,并将黑色雨伞遗留在房屋内,开锁工具遗留在入户房门上。

2020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街**村**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2.购物凭证、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指认、扣押、辨认现场、现场勘查等笔录;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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