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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故意杀人案)_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州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5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镇安康**道**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经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3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建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女、藏族、殁年46岁)在位于巴塘县**镇安康**道**房**号的家中,因收账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先用茶壶砸中被害人建某某头部,又持刀朝被害人建某某左胸部和背部捅刺四刀。随后,被告人李某被赶到的民警带离现场,被害人建某某送在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建某某死亡原因系左胸部锐器损伤致升主动脉破裂导致大量出血及心包填塞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欣毅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理塘县看守所;

2.卷宗叁册(诉讼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叁盘、勘查检验光碟贰盘;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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