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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值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李值,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值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李值驾驶黑E****8学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拉乘被害人刘某某(女,殁时42岁)、李某甲两人,沿杏3-2排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一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害人谭某某(男,殁时45岁)驾驶的黑E****1号白色江淮牌面包车拉乘张某某沿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在路口处发生相撞,事故导致驾驶人谭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起事故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值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事实证据

1.物证:车辆黑E****8学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及黑E****1号白色江淮牌面包车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尸体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公民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证明、情况说明、报警情况说明、伤情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值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报告、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二、量刑证据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值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值超速行驶,瞭望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造成二人死亡后果的发生,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值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值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倩倩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值现在其住所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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