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4日由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闽侯县**镇**村**街**号服装店及**镇**店先后组织18班民间“标会”,吸收标会总金额约人民币4165.992万元。2019年10月,上述18班标会倒闭。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民安大道477金地豪苑2栋19-1号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会单、借条、微信转账截图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曾某甲、陈某丙、林某甲、郑某某、林某乙、宋某某、陈某丁、林某丙、林某丁、赵某某、曾某乙、陈某戊、王某甲、林某戊、陈某己、林某己、陈某庚、王某乙、唐某某、陈某辛、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兴德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3月31日
附注:
(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