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1********,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7********,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合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被告人权某某购买射钉器,并切割打磨钢管作为枪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制造成一支枪支用于非法狩猎。经鉴定,被告人权某某自制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2、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射钉器,并打磨钢管作为枪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制造成一支枪支用于非法狩猎。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自制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3、2018年,被告人林某某购买射钉器和钢管,并将钢管打磨好后作为枪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制造成一支枪支用于非法狩猎。
被告人林某某另持有火药枪一支。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两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4、2019年初,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射钉器两个和钢管,将钢管截为两段并打磨好后焊接在射钉器上,制造成两支枪支用于非法狩猎。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自制的两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被告人赵某某另持有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5、2018年3月,被告人权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利用猎狗、刀具、枪支等工具,在合江县甘雨镇马村非法狩猎野猪一头。
6、2018年8月,被告人权某某、杨某某利用猎狗、枪支等工具,在合江县福宝镇骑龙村非法狩猎野猪一头。
7、2019年6月,被告人权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利用猎狗、枪支等工具,在合江县甘雨镇油榨村三岔路附近非法狩猎野猪一头。杨某某分得的野猪肉被查获,经鉴定,该动物系野猪,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权某某、赵某某自动投案,上交枪支,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某、林某某被查获后,配合上交枪支,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权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权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权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杨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898025****。
2.侦查卷四册,散页五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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