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权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权某某酒后进入邳州市**镇**村**组**号,乘被害人刘某甲独自在家之机,在明知被害人刘某甲智力低下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刘某甲推倒在床上,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性关系。
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权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权某某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刘某甲无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明知系智力低下的妇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