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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朝鲜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4231964********,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现住在吉林省延吉市**小区**室,系延吉市**中学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朴某某驾驶吉H****2号“**”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南三角路口处,将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撞坏,朴某某驾驶事故车辆逃离现场,巡警警车发现该情况,跟随到延吉市**街**家具门前截停。经鉴定,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6mg/100ml。朴某某赔偿护栏维修款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结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2、书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和破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照片、采血照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车辆痕迹照片、交通事故责任(简易程序)认定书等;3、证人吴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延军

检察官助理:李雄权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碟二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 《证据目录》一份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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