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5********,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2020年3月5日早晨,被告人朱某至蚌埠市禹会区百大拓基北门西侧的优滋良果水果店门口,见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店门前的欧派牌两轮电瓶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欧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80元。
二、2020年3月23日早晨,被告人朱某至蚌埠市禹会区和顺第九街龙虾店门口,见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店门前的白色宝岛牌两轮电瓶车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宝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款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车辆照片、票据、判决书、释放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2.证人邓某某、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纪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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