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通过网上赌博平台相识并互留手机号码成为好友。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害人朱某乙在“聊呗”APP发红包赌博的充值额度用尽,后在该软件聊天群中寻找群友帮自己充值。被告人朱某甲看到被害人朱某乙的求助信息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的常用身份,用被害人朱某乙不认识的支付宝小号添加被害人朱某乙为好友,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朱某乙充值,诱使被害人朱某乙给其转账人民币2万元,并在收到转账后将被害人朱某乙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害人朱某乙与被告人朱某甲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娟
检察官助理:周贵娟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盐城市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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