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1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一百元;因吸毒于2016年9月2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在三明市梅列区**酒吧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甲随即用手卡住被害人朱某乙的脖子,将被害人朱某乙摔倒在地上,用脚踢踹被害人朱某乙,并用脚踩踏被害人朱某乙的左脚,致使被害人朱某乙左胫腓骨下段(内、外、后踝)骨折。经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被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朱某乙赔偿3万元,被害人朱某乙对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辨认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钟靖
检察官助理:苏真真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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