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甲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明知其公司所承包的广州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现**经济联合社)“**物流场商铺、仓库、棚房”拆迁项目因未取得合法手续而无法施工,仍虚构该项目可对外分包的事实,并与被害人李某某、邵某某签订《合作拆迁协议书》、《内部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邵某某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后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信用卡还款及个人消费等。在被害人多次催要后,被告人朱某甲以其虚构的**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的股权与被害人邵某某、李某某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书》,以此拖延还款,后被告人朱某甲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作拆迁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被害人给付的保证金后逃匿,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爱民
检察官助理:魏文华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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