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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1816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微信上建立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通过手机“乐清麻将花”APP以“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至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朱某甲时,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抽取头薪款至少达人民币16800元。

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柳市分局民警在乐清市黄华街道兴华东路188号将被告人朱某甲查获到案。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乙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已退赃人民币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存于乐清市公安局);

2.书证:微信截图、账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孔强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现金缴款单》壹张(人民币16800元)。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贰份、《取保候审决定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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