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朱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粤G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环洲三路进藤业二路北123米处路段时,因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与陆某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粤J3****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检验,朱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4.3mg/100ml;朱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甲通知被告人朱某乙到现场并指使其顶替自己作为肇事驾驶员。被告人朱某乙在明知朱某甲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陈述,意图帮助朱某甲逃避法律追究。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朱某甲、朱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朱某甲现已赔偿陆某某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乙明知朱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甲、朱某乙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甲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朱某乙拘役二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尚昶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0200****;被告人朱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769****。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碟2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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