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乡座**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乡座**村委**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0时左右,因被告人朱某甲认为自己妻子离家与被害人李某某有关,便与被告人朱某乙找到李某某逼问妻子下落,并在昆明市呈贡区王家营铁路家属区路口强行将李某某带上由周某某(另处)驾驶,被告人吴某某乘坐的车辆。车辆行驶至呈贡区石龙路与碧潭街路口处时,李某某跳车并呼救,被朱某甲等人拦下,又将其带至呈贡区洛羊镇高铁站路边绿化带进行逼问。当日13时左右,因群众报警,民警通知周某某等人至派出所说明情况,李某某方得以离开。过程中,朱某甲、朱某乙、吴某某均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某此次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吴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吴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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