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及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被温岭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两次。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于温岭市泽国镇郑海燕卫生室给邹某某就诊,后被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证明、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龙某某、邹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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