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区**宾馆,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1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罗丹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吸毒后在平江县**区**宾馆**房间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对被告人朱某某入住的408房搜查,在该房床头柜下层发现冰毒疑似物10包(1大包和9小包)、麻古疑似物1包(9粒),民警依法对扣押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进行称重和取样,经检测,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2.91克;麻古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0.85克;共重13.76克。被告人朱某某对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微信截图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冰毒等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附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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