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4********,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湖北**控股集团嘉鱼**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时,因与被害人汤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而后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朱某某用脚2次踢踹汤某某腹部,用拳头2次击打汤某某头部。两人在停止殴打后,各自前往医院就诊。同日下午18时许,汤某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嘉鱼县人民医院抢救,后于2020年6月16日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汤某某因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出血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其生前纠纷为其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出血)发生的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医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鲁某、马某某、汤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汤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谋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通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