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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微信聊天群、微信朋友圈、QQ聊天群中假装口罩代理商,发布虚假销售医用口罩广告,多次骗取他人订购口罩定金。2020年6月,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招兼职刷征信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朱某某共计骗得人民币364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的朋友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朱某某发布了出售医用口罩的广告,误以为朱某某有口罩出售。2020年2月5日,陈某某介绍被害人杨某某找朱某某购买医用口罩,双方谈好以1.8元/个的价格购买口罩1000个。随后,杨某某将购买口罩的18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陈某某,因朱某某承诺给予陈某某200元介绍费,陈某某遂将其中1600元转给朱某某。朱某某收到钱后,多次以疫情期间口罩发货量大、快递慢等借口搪塞陈某某和杨某某,之后杨某某通过陈某某将该1800元要回。

2020年2月6日,被害人吴某某的朋友梁恩杰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被告人朱小红发布的出售医用口罩的广告,并将这一信息告知吴某某,随后吴某某通过梁恩杰联系上被告人朱某某。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谎称其有口罩出售,还将其在网上搜索的口罩样品、质检报告、营业执照、验货视频以及“李春”的身份证照片等图片发给吴某某,并在吴某某的要求下与其进行视频对话,被害人吴某某信以为真。双方谈好以1.6元/个的价格购买口罩5.5万个,先付定金26400元。次日凌晨,被害人吴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朱某某转款1400元、通过微信给朱小红转款2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收到钱后,于当天将被害人吴某某微信账号拉黑。

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其同事得知被告人朱某某在网上发布了出售医用口罩的广告,遂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告朱某某。聊天过程中,朱某某谎称其有口罩出售,并将在网上搜索的口罩样品等图片发给刘某某,刘某某信以为真。双方谈好以1.7元/个的价格购买口罩1万个,先付定金8500元。随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朱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向陈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款8500元。陈某某收到该笔转账后,扣除其帮杨某某购买口罩的1800元后,将其中6700元通过微信转给朱某某。朱某某收到钱后,于当晚将刘某某微信账号拉黑。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一条招聘兼职帮人处理不良信用记录的虚假广告,被害人何某某看到后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告人朱某某。聊天过程中,朱某某化名“李某某”,告知何某某做兼职必须要本人的征信记录良好,若征信有问题,给其支付4000元后可帮忙消除不良记录,何某某信以为真,而何某某曾因信用卡逾期有过不良记录,遂同意给朱某某付款。因何某某账户中仅有1500元,两人谈好先支付1500元,剩余2500元之后再付。2020年6月28日,何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1500元钱转入陈某某的银行卡账户。之后朱某某找何某某索要剩余的2500元钱,何某某拒绝支付并要求返还前期支付的1500元,朱某某遂将何某某微信账号拉黑。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吴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何某某。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85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其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领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蒲鑫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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