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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左右,被告人朱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小车(车牌号为闽******)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从车内盗走一部小米MI3(16G)手机,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至福州市台江区君临天华A区小区内部道路附近,发现被害人冯某某的小车(车牌号为闽******)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从车内盗走一部粉色卡西欧牌相机,经价格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至福州市仓山区郭宅路附近,发现被害人林某甲的小车(车牌号为京******)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从车内盗走一部银色柯达C140相机,经价格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90元。

4、2019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福州市仓山区程厝路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小车(车牌号为闽******)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从车内盗走一个外星人牌双肩包,包里有一台戴尔M5510笔记本,一台ipad五代,一个海龙工具箱牌电子加密狗,一个外星人牌鼠标,两个U盘,一张三星SD存储卡,经价格鉴定,该包及包内物品价值人民币7037元。

5、2019年3月5日22时许后,被告人朱某某至福州市台江区新玉环路附近,发现被害人林某乙的小车(车牌号为闽******)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从车内盗走一部三星SW-W2015(16G)型手机,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

6、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至福州市台江区君临天华A区小区旁边道路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小车(车牌号为闽******)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从车内盗走一部银色柯达C180相机,经价格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175元。

7、2019年8月27日1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紫新东路的路边(长乐北路大润发附近),发现被害人林某丙的小车(车牌号闽******)车门未锁,便打开车门,从车内盗走被害人现金15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进入盗窃的车辆、所盗窃的手机、相机、手表、U盘、鼠标、电脑、现金等物品的物证照片;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二手网站购买手机记录、手机购买记录截图、平板购买发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丙、林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783号鉴定结论意见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784号鉴定结论意见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787号鉴定结论意见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801号鉴定结论意见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953号鉴定结论意见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969号鉴定结论意见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969号鉴定结论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其他材料:搜查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工作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3633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宁伟

助理检察员: 杨 铭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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