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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暂住江苏省苏州市**镇**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发和运行了一款名为《**手游》的手机游戏,并上架苹果手机应用商店供用户购买和下载。玩家在苹果商城可以使用人民币购买游戏内的虚拟货币“**”,然后在游戏中进行消费,1元人民币可以购买10点**。

2018年起,被告人朱某某成为《**手游》的玩家,并认识一个自称能够低价代充“**”的上家。其只需支付400元人民币给该上家,就可以得到在苹果手机应用商城中售价648元人民币的游戏商品。此后,朱某某成为该非正规充值渠道的代理人,通过在游戏中公开喊话和私下联系等方式找到需要充值“**”的玩家,将玩家提供的游戏账号和密码交给该上家进行充值,共计收取下家充值款48050元。

2019年3月,**公司在核对账单明细时,发现应收款项与实收款项之间存在巨大差额,且订单数据出现异常。绝大部分需要300至6480**充值的订单最终被修改为充值金额6**。经过后台服务器数据恢复和损失评估,**公司因游戏订单信息被篡改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2176762.48元人民币。

2019年 7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支付宝账户注册资料和交易记录(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低价代充游戏币进行牟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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