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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市场组**号。2011年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广场**楼**号公交岛,趁被害人邱某某熟睡,将其放在身边的小米6X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77元。2020年6月5日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后将手机发还被害人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56507151。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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