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安宁市**期**幢**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期**号房屋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倪某某的情况下,带领他人来到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期**号,将该房屋内的门窗、楼梯扶手等物品毁坏撬走。经鉴定,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期**号房屋被撬走门窗、楼梯扶手等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5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执行文书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杰云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8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肆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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