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1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09年6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某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区**镇**路**号**楼室外阳台处,窃走被害人董某某放在该处晾晒的红色连衣裙一件。
2. 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以菜刀撬锁方式进入本区**镇**路**号**楼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房内,在室内翻找财物未果。
3.2020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区**镇**路**弄**号三楼出租房内,趁被害人廖某某洗澡不备之际,窃走被害人廖某某放在该处床上的黑色vivo-x2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
4. 2020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区**镇**巷**号**楼出租房门口处,窃走被害人郑某某挂在该处晾晒的白色半身裙一条;又在该处二楼出租房内,趁被害人蒋某某洗澡不备之际,窃走被害人蒋某某放在该处床上的绿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二部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廖某某、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核查记录表、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廖某某、董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秀娟
检察官助理 朱宜家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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