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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4********,汉族,农民,小学肄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兰考县城关乡三合名城小区内,看到黄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2单元门口的一辆暗红色“杰工”牌电动三轮车车灯亮着,临时起意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失主发现,被告人将被盗车辆退回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390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7.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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