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9********,彝族,文盲,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乡**村委**村。2016年9月7日因盗窃罪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盗窃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I2月2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窜至云南省弥勒市**镇**街**号路**路盗窃电动车、摩托车五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66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弥勒市弥阳镇**街**号出租房将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白色五星钻豹牌普通二轮电动车在2019年12月2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360.00元。
2、2019年12月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弥勒市弥阳镇**路**栋**单元楼下将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墨晶灰色雅迪牌普通二轮电动车在2019年12月8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640.00元。
3、2019年I2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弥勒市弥阳镇**路**栋**单元楼下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棕黑色小刀牌普通二轮电动车在2019年12月10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520.00元。
4、2019年12月10日6时至2019年12月15日I4时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弥勒市弥阳镇二环南路**小区停车棚内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银灰色豪爵牌踏板二轮摩托车在2019年12月15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700.00元。
5、2019年I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弥勒市**镇**号路**路**幢**单元门口将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白色豪爵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在2019年12月26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失主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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