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朱凯凯,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5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5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9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凯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朱凯凯来到汉某某**镇**村、***社区,在被害人范某某和、朱某乙、陈某某家中窃取香烟、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737元。如:
1.2019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朱凯凯来到汉某某**镇**村**组被害人范某某和家中窃取白沙牌香烟2条、芙蓉王牌香烟1条、散装芙蓉王牌香烟3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54元。
2.2019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朱凯凯来到汉某某**镇**村**组被害人朱某乙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83元。
3.2019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朱凯凯来到汉某某**镇**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4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朱凯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范某某和、陈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和、朱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凯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凯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凯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凯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和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朱凯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台塘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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