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129221972********,户籍地: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八一**家属院**号楼**号,案发前系无业人员。2017年10月2日因盗窃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15日,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我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公安分局刑侦三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北路天山百货大楼三楼雅迪斯专卖店,趁售货员不备,在货架上窃取雅迪斯牌女士连衣裙一件,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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