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区**片**巷**号之**。2008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019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约定在本市越秀区区庄地铁站C出口交易两张杨千嬅2019年5月25日深圳演唱会门票,被告人朱某某在查看被害人门票时,以调包方式,将被害人两张杨千嬅演唱会门票(票面价值人民币2960元)换成两张已过期的“丛林电子音乐节”的门票,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0日约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约定在在本市越秀区东风中路纪念堂地铁D1出口交易两张张敬轩2019年5月24日澳门金光综艺馆张敬轩演唱会门票,被告人朱某某在查看被害人门票时,以调包方式将被害人两张张敬轩演唱会门票(票面价共计澳门币2560元,折合人民币2158.592元)换成两张已过期的邓紫棋演唱会门票,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约定在本市越秀公园地铁站C出口交易两张张敬轩2019年5月24日的澳门金光综艺馆张敬轩演唱会门票,被告人朱某某在查看门票时,以调包方式,将被害人两张张敬轩演唱会门票(票面价澳门币1776元,折合人民币1497.5232元)换成两张已过期的邓紫棋演唱会门票,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过期的邓紫棋演唱会门票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过期门票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缴获的演唱会门票4张,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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