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庄**镇**村,住址**。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复核现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1点30分许,在莘县*****村南的***厂员工宿舍附近,被告人朱某某操作起重机作业完毕后,无证驾驶冀******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向东南方向行驶调整车辆时,轧到被害人申某某致其死亡。案发后,朱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于凌晨2时49分和其哥哥朱某乙驾驶鲁******返回**厂,通知**公司工作人员拨打110和120。经鉴定,申某某系多处大血管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工具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山东莘县**庄**镇**村,联系电话:136420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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