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3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 S211民权县某某乡路口处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豫****号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号车辆受损,朱某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后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79.86mg/100ml。现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破案经过、酒精检测报告书、诊断证明、病例、 驾驶证、行车证、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振华
王国红
2018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公安侦查卷宗2册;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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