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罪,2019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惠州铁路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认识,之后二人通过QQ视频裸聊,朱某某在裸聊过程中进行视频截图并保存。2015年闫某某与朱某某断绝了联系。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朱某某为寻找闫某某,将QQ改为闫某某的名字在网络上搜索、添加多个“**”相关的QQ群,并称认识闫某某的添加好友后可以看到闫某某的裸体照片。2019年闫某某得知情况后,要求朱某某停止使用自己名字和照片。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朱某某以向闫某某朋友发送其裸照威胁闫某某进行裸聊,并强迫闫某某用手抚摸自己身体及将黄瓜、鸡蛋塞入其阴道。
2019年9月,朱某某以给闫某某朋友发闫某某裸照相要挟闫某某每月给其转账2000元,为期 1年,共计24000元。闫某某于2019年9月、10月分四次向朱某某转账共计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的陈述;转账记录;视频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以胁迫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某某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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