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19〕63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4时许,因陈某某在朱某某家的祖坟旁边栽种树苗,被告人朱某某赶至现场并将树苗拔掉,后双方发生争执,朱某某用手将陈某某推倒在地,致使陈某某的腰1椎体新鲜压缩骨折并骨髓水肿、左侧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损伤照片、自述材料、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甲、刘某某、徐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纪元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96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