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46********,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同为宣某某**镇**村**组村民。2020年6月29日19时许,在**村**组朱某某与张某某田土连接斜坡处朱某某家玉米地里,二人因排水纠纷发生争执后,朱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并相互扭打,扭打中朱某某压在张某某的身上并抓住张某某的头发往下按,致张某某颈部、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廖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鄂恩施施南鉴[2020]临鉴字第6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286****或者1599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2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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