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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宁国市云梯畲族乡**村**组沈某某家赌博,被害人袁某甲因制止被告人朱某某赌博而与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用手掐被害人袁某甲脖子将其推倒在地。被害人袁某甲的女婿侯某某、女儿袁某乙闻讯过来与被告人朱某某在沈某某家门口马路上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朝被害人袁某乙眼部打了一拳,并将被害人侯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侯某某左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乙、袁某甲、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曾因殴打他人、赌博被行政处罚、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雪芹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乡**村**组**号。

2.诉讼、证据卷叁册壹佰壹拾伍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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