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78********,汉族,高中,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现住聊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8月1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东阿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3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刘某某保证金、预付款30万元,朱某某提出上诉后,2013年12月1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31日,孟某某支付朱某某20万元左右现金,被告人朱某某没有将该笔资金执行法院判决。
东阿县人民法院两次向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朱某某未回应。2014年8月1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执行判决。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在聊城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并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东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朱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朱某某要求聊城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逃避法院执行。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的近亲属向东阿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项及滞纳金、诉讼费等共计44220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人孟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已执行需要交纳的款项,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继刚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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